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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www.110.com 2010-07-13 15:50

  我国融资担保行业长期无人监管的“怪相”即将结束。记者今日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于昨日联合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审慎经营模式。

  一直以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比较混乱,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存在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现象。

  此次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首次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同时明确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但《办法》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可以进行总额不高于其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基金、房地产等都可以。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由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牌照需要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个人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在《办法》中,被业界人士誉为“亮点”的是其规定的前置审批程序。所谓前置审批,也就是申请人需要先获得审批文件之后,才能进入工商登记程序。今后,凡是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应当先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这一规定,将终结过去担保公司的无序生存状态。

  据了解,这份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过十易其稿,经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等7部委之间的会签后,于2009年年底上报国务院。分析人士认为,《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业健康发展,担保业将由“监管真空”进入“宽松的审慎监管”时代,从此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监管办法和行业准入门槛,整个监管架构近似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办法实施后,可能将有至少一半的担保公司被清理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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