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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7-13 15:50

  争议多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近日终于颁布实施。专家普遍认为,该《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

  事实上,由于经营不规范,加之行业高风险的特性,担保行业的发展始终笼罩着一层阴影。在经济繁荣的背景下,企业的运作状况普遍良好,资金回笼有保证,担保这种模式的风险相对较小。然而当经济下滑时,担保公司的资金链条很容易因坏账上升而绷紧。几年前发生的中科智危机,已为这个行业拉响了警报。尽管担保业发展中暴露出一些风险,但由于目前它对发展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作用,而被管理层高度重视。解决好担保的难题,也就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创造了必要条件。因此,《办法》的出台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与关注。

  此次颁布的《办法》中,前置审批是办法的亮点之一。所谓的前置审批,也就是申请人需要先获得审批文件之后,才能进入工商登记程序。按照《办法》,今后凡是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应当先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这一规定,就将过去担保公司无序的状态纳入法律规范。同时,《办法》也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同时,对其股东以及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都将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联席会议确定。

  《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首次作出明确规定,是该办法的亮点之二。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后,融资担保业抽逃资本金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问题突出,《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亮点之三是《办法》的制定体现了银监会一直以来所倡导的实施审慎监管的思想。对于之前市场所关注的融资担保业务的放大倍数,《办法》在参照银行水平以及国外情况之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并未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业务作过严的限制,而是在强化监管、促进规范经营的同时,适当考虑了担保公司目前担保收益率低、资本增值困难的现实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然而,面对《办法》,市场也有质疑方指出,担保行业大多都是民间资本运作,如此审慎的措施执行之后,将会影响担保业的发展进程。事实上,对融资性担保业而言,规范和发展相辅相成、互为促进。实际上,按照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的说法,《办法》的制定,本身就体现了既要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规范,又要促进其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通过这些要求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公司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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