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不能作保
www.110.com 2010-07-13 13:12
我国有许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也有自己的经济收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实现企业化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对于那些非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依照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具有担保人的资格。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为有效。
相关文章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不能作保
-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不能作保
-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不能作保
- ·北京市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税收优惠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固定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聘人禁
- ·关于印发《常德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认
- ·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
-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
- ·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实施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