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能将出质的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
www.110.com 2010-07-13 13:26
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都是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证券债权所代表的权利与证券本身不可分离。无记名证券的持有人即权利人,仅依交付即可发生转让的效力。无记名证券出质仅依交付成立。这些有价证券出质后,转交于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对占有的有价证券并不具有所有权,占有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券的情况下,才能将其兑现,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不得再转让或者再次用于质押,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相关文章
- ·本市储蓄存款增加票据融资持续下降
- ·存款单未经权利人授权质押无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
- ·网银系统有漏洞 存款被盗银行赔
- ·湖南银行因ATM机存款被盗首次被告上法庭
- ·公司债券
- ·离婚协议中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 ·离婚协议书中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 ·丈夫私取存款 银行最终赔偿
- ·丈夫死后妻子名义下的存款与债权能否认定为夫
- ·实名制存款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 ·以夫妻一方名义存储的存款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
- ·丈夫录音,妻子图瞒存款落空
- ·妻子可以向银行查询丈夫个人存款吗
- ·离婚进行时 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方式及对策
- ·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
- ·以夫妻一方名义存储的存款怎么分
- ·婚前个人所有的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股东
- ·婚前存款离婚时仍属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