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担保法 > 担保法解读 > 质押 > 权利质押 >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
www.110.com 2010-07-13 13:26

    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至时,也就是第三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至时,原则上必须兑现或者提货,以解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第三债务人是指负有兑现有价证券义务的法人。如果不按期兑现或者提货,属于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有可能给第三债务人带来损失。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虽然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载款项兑现,有权将仓单、提单所载货物提取。但质权人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后,因债务尚未届清偿期,不能擅自用于提前清偿债务,必须通知出质人,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将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向第三人提存。这里第三人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质权人无权提前兑现或者提货。因为虽然担保债务履行期已届满,质权人有权实现其债权,但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所载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尚未届至,如果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是加重了第三债务人的义务,是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因此,质权人只能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兑现其上所载的款项,在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提取其上所载的货物,然后用于实现债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