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担保法 > 担保法解读 > 质押 > 权利质押 >
哪些财产权利可以质押?
www.110.com 2010-07-13 13:26

    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并非所有的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应当是以其价值作为担保,在这一点上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之间,并无差异,不因客体是有体物或无体物,而有性质不同,只是质权设定及实行的方法,有较大差异。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这些都是可靠的债权的权利凭证。为防止“三角债”的恶化,其他主合同债权尚不能出质;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项规定,是为了今后逐步扩大权利质押的范围而设定的。
    除担保法规定的以上这些财产权利以外,其他权利均不得质押,均不得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