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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按揭的法律定位
www.110.com 2010-07-13 14:24

    [内容提要]按揭制度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在我国兴起的一种新型物权形式,但在大陆当前民事立法当中并没有关于按揭的明确规定,学者们对按揭的法律定位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事实上,按揭是一种不同于抵押、质押和让与担保的全新物权形式,我国民法应当给予按揭合理的法律定位。

    [关键词] 按揭 法律属性 定位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传统住房制度的打破和住房改革的不断深入,再加上港资房地产企业大举进入内地,按揭制度开始在我国大陆流行起来。但在我国《担保法》等现行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按揭这种物权形式,其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或有言者也各有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法学界对按揭的诸多法律问题,特别是有关按揭的法律属性的认识也不一致。随着我国大陆按揭制度的深入发展,在相关法律中为其寻找合理的定位,明确按揭中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使人们在遇到相关问题时不致于陷入困境,从而保证这一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

    “按揭”一词来源于香港,是英语mortgage的广东话谐音。 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西方两大法系中均有“按揭”的存在,但各自的规定及运作亦有不少区别。

    在大陆法系,按揭主要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之不动产抵押,它相对质押(包括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而存在。英美法中的按揭则较为复杂,它是指以土地或动产为了担保给定的债务的履行或其他义务的解除而进行的转移和让度。按揭的基本意义是:此种担保可以此类债务或其他义务的清偿或履行而解除,即使存在其他相反的约定。 也就是说,按揭本意是指财产中的某种利益为担保一定款项的支付或者某种其他债务的履行而进行的让与或其他处分。 在这种担保方式中,债务人为担保债务之履行而将一定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在实践中,任何财产都可用作抵押,可以是不动产的转让、动产的转让,任何实际利益和动产负担或设定负担的协议,在清偿债务和履行义务后,所设条件即可废除,担保也即可收回。除此之外,大陆法系抵押关系成立后,抵押人仍对其抵押物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用益权,仅在其处分或转让再抵押时将受到阻碍。因为该抵押物再登记簿上已有记录并不得在登记簿上重复登记或变更登记。抵押后,抵押人仍可在其抵押物上进行营业、出租、收益或收取天然孳息等,除非抵押协议另有规定。英美法按揭的核心是通过强调对特定财产(按揭物)权利的转移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同时赋予按揭人以赎回权,以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利,成为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担保形式。香港法的按揭制度与英美法的按揭制度大致相同,只是香港的按揭存在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就广义而言,按揭包括任何形式的质押或抵押,而狭义上的按揭则不包括抵押。

    我国大陆的按揭制度深受英美法特别是香港法的影响,虽然在现行立法中尚未出现“按揭”的字眼,但实际上却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按揭存在的事实。本文拟从中国部分地区自身按揭制度的自身特征入手,给一些地区实施的“按揭”寻找其合理的法律定位。

    二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公民住房的建设由国家财政支付,住房分配纯属福利性质,所以在那时根本就不存在按揭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了房屋商品化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揭也随之出现,并正在迅速发展。随着我国按揭贷款利率的进一步下调,按揭发展的势头将更为迅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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