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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的追偿权探析(2)
www.110.com 2010-07-13 14:24



  ⑴对于专属于保证人的这部分抗辩权,因保证人行使与否均不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故可完全由保证人自行处分。保证人即使在放弃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亦应享有追偿权。⑵对于债务人所享有并且表示放弃的那部分抗辩权,因从保证人角度而言,性质已相当于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故亦可完全由保证人自行处分。⑶对于债务人所享有并且未表示放弃的那部分抗辩权,若保证人行使它,则有利于维护保证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但在保证人放弃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若承认保证人仍享有追偿权,则使债务人承担了原本依法可以不予承担的民事责任,损害了债务人实体利益,且纵容了保证人的权利滥用行为。因此,应当否认保证人在该种情况下享有追偿权。

  其四,保证人的追偿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但应否归类于代位求偿权,尚需推敲。况且,代位求偿权理论无助于解决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情况下的追偿权问题。若债务人的抗辩权成立,则债权人的债权无胜诉权,故代位行使原债权人债权的保证人追偿权亦无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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