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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6)
www.110.com 2010-07-13 14:24


那么是不是在所有情况下优先权均优于担保物权呢?首先来看一下《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中,规定优先权所及于的财产只能是破产财产,而依《破产法》的定义,"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也就是说优先权只能于担保物权实现后的剩余财产部分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我想立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法律的尊严。担保物权人与破产人依法成立担保法律关系,无论从立法的目的和当事人的意志自治,都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法律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在破产人破产时规定优先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则担保物权对于担保权人而言很可能形同虚设,而无法实现。这样就会从根本上动摇担保物权人对于担保制度的信任,而且于此时如果不能保护担保物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实现 的话,则可能造成一家破产,株连多家的情况。此于优化社会资源,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如果优先权及于全部财产的话,则会出现下面的情况。即优先权先于设有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上优先受偿,而使此项担保物权沦为普通债权,而只能于其他债权人比例受偿。之后的破产财产又会在优先权不能在担保物上完全实现时,再优先受偿剩余部分的财产。这样一来,无论是原有的担保物权人还是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将都会受到侵害。这样一来就会在极大保护优先权所保护的特殊主体的同时,使大多数的交易主体受到不同程度的牺牲,这样的结果显然超出了优先权保护的必要限度,实际上是对其它债权人的歧视待遇。
综上可以看出,优先权的优先性应当严格的限定在特定(法定)财产范围内得以优先于担保物权和某些公权力,而不能任意的优先于特定(法定)财产之外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也就是说在这部分财产上,担保物权应当优先于优先权得到清偿。

参考文献:

①《物权法》 梁慧星、陈华彬/编著 法律出版社 2000.6
②《民法》 魏振瀛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③《物权法要论》 温世扬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④ 《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 申卫星 《民商法学》2001年第十期
⑤《担保制度的成因及发展趋势》 田土城 《民商法学》2001年第十期
⑥ 同①
⑦《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肖厚国、孙鹏/著 法律出版社 1998.4

其他参考文献:
《法国物权法》 尹田 法律出版社 1998.2
《物权法论》 史尚宽 荣泰印书馆 1979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梁慧星 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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