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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担保物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实现
www.110.com 2010-07-10 23:14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对传统的民事执行方式和执行理念产生了重大影响。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现了对担保法的突破。其中,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是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因此,如何实现非讼担保物权问题,是民事执行程序立法和司法解释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物权法 民事执行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拍卖变卖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突破了担保法的规定,置重于非讼程序提高交易效率,对传统的民事执行方式和执行理念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民事执行程序法对此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未及时作出规定,如何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实现非讼担保物权,理论界和司法界存有不同的争论。笔者就此问题拟作探讨和研究,以期对民事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有益的参考价值。

  一、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现了对担保法的突破

  与担保法相比较,我国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编实现了以下突破:

  (一) 增设了浮动抵押制度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种类较少,传统抵押制度强调担保财产的特定性、担保财产的价值可预测性和保全性,但灵活性和融资性功能不足 ,物权法新增的浮动抵押制度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权,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该条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成功的立法经验,突破了我国担保法关于固定抵押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理念之下,担保物权的种类越多,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担保手段也就越多,信用的授受也就越容易达成。我国物权法增设的浮动抵押制度,既符合经济全球化的国际通行作法,又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大大拓宽了融资担保渠道,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 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

  物权法除了对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物的范围予以确定之外,主要增加了以下几类:(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原材料、半成品、产品;(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4)应收账款;(5)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中小企业资产中50%以上是以应收账款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存货)形式存在,承认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保物意义重大。从国际银行业实践看,应收账款和存货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至于我国现阶段债权信用较差,应收账款风险大,允许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会不会增加银行的呆坏账比例的担心,物权法采取的态度是,应收账款的价值问题和变现可能性问题由当事人自己去衡量,法律上不作考虑。同时,物权法改变了现行立法方法,对抵押物的范围采取了反面排除法,即“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抵押,体现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治理念,极大地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为使物尽其担保的功能,似无限制的必要,最好由市场需要决定。在立法技术上,应坚持采取反面排除法,以克服正面列举无法穷尽财产形态的弊端。

  (三) 修正了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

  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是影响担保物权效用的重要因素。如果实现担保物权所获得的利益小于其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则担保物权人不会去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就起不到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因此,担保物权真正发挥作用取决于担保物权实现的成本高低。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债务人届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又拒绝与担保物权人达成变价担保物的协议,则担保物权人须先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担保物权人的权利。当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时,担保物权人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拍卖担保物,而是由法院聘请评估机构对担保物进行估价,聘请拍卖公司拍卖担保物。这样,担保物权的实现必须交纳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和申请执行费,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大大超过无担保债权。如此制度的设计,对担保物权人极为不利。担保物权人不能及时受偿,使担保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而债务人却赢得了时间,给其转移、隐匿担保的财产提供了可能和机会,无疑降低了担保债权的可受清偿程度。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实现规则的修正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在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才能实现担保物权。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都可以实现担保物权。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留由当事人去自由约定。其次,完善了担保物权实现的途径。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判决生效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种方式时间冗长,成本很高。物权法虽然没有采纳自力救济的途径,但对公力救济途径作了完善。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这一规定属于实体法的规定,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但是,这一规定需要修改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才能贯彻到位。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执行依据中并无当事人间的担保合同等私权设定文书(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者除外)。

  此外,物权法还根据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经验,完备了最高额抵押制度,统一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完善了有关担保物权设定、效力等各方面的规则。

  从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以上突破和进步可以看出,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吸取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完善了物权担保体系,给资本市场带来了更大的确定性,为市场主体取得贷款提供了更多的担保工具,从而促进了信用的授受,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因此可以说,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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