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www.110.com 2010-08-05 14:59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抵押权并存时,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如果抵押权已登记,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如果抵押权未登记,质权人优于抵押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但是留置权人经留置权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优于留置权。
同一财产上留置权与质权并存时,留置权的效力优于质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但是留置权人经留置权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质权的效力优于留置权。
同一财产上留置权与优先权并存时,优先权的效力优于留置权。同一财产上担保物权与优先权并存时,优先权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留置权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其就优于优先权。
同一财产物的担保中的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担保物权与其他物上担保权并存时,担保物权优于其他物上担保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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