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先生问:一年前我的一个朋友替人作担保让我借了12000元钱给我不认识的一个人,朋友开出一张条子:保证张某某在一年内如数还钱。可是借钱者在半年后突然死亡,他仅留下一房屋,而且还有好几个债权人。我朋友这时同我商议,向张某某提出债务清偿要求,请求法院执行。我照此做了,法院将其房屋变卖折价后,在几个债权人中进行平均分配后,我最后仅追回借款2千多元。后来我才知道应该向朋友要求债务清偿,可是担保合同的期限已过,请问现在我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追回借款?
毛先生的情况属于担保期限问题。关键是保证的性质问题。《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毛先生的情况应当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由于担保期限已过,毛先生朋友对于该笔债务已经没有法律上的责任,除非他自愿付款,否则毛先生无法要回借款。《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法律上,某些权利的行使是有期限要求的,希望毛先生吃一堑,长一智,以后不要再遭受这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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