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的权利
www.110.com 2010-07-13 15:21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不少于2个月内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仅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上一篇: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 下一篇:留置权人的义务
最新文章
- · 留置权的特征或成立要件
- · 物权法留置权的两项制度创新
- · 法律优先保护留置权人
- · 留置权和定金
- · 留置权的概念
- · 留置权的设定
- · 留置权的实现
- · 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 · 留置权人的权利
- · 留置权人的义务
推荐文章
- · 留置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