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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优先保护留置权人
www.110.com 2010-07-13 15:21

  王某找陶某运输木材却不付运费,木材被陶某留置。王某以木材作抵押,向韩某借款一万元,后携款“蒸发”。日前,韩某向平阴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王某的木材拍卖,以偿还借款。但法院却驳回了他的申请。

  2005年5月,王某联系了一批木材,找到陶某运输。木材运回后,陶某要求王某付运费,但王某要求半年后付款。陶某不同意,就将木材拉到一处场地存放。

  王某多次找陶某要回木材,但遭拒绝。陶某要求王某三个月内必须付清运费,不然就将木材处理了。王某无奈,于当年7月的一天找到韩某,声称借款一万元偿还运费,并且用这批木材作抵押,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然而王某借到钱后没有支付运费,却从此下落不明。

  2006年9月,韩某向平阴法院起诉,法院随后判决王某还钱。11月,韩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抵押的木材。在执行过程中,陶某提出抗议:王某没付运费,将木材拍卖款付给韩某,运费怎么办?

  执行法官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应优先保护留置权。陶某留置的木材其价值已不足以支付陶某的运费,如果法院对这批木材进行拍卖将形成无益拍卖。因此,法院驳回了韩某要求拍卖木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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