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多为限制性和管理型立法;再次,没有国家高度的统一立法指导,行政部门多头立法,导致政出多门,管理混乱;另外,信用化程度不高,没有完善的信用体制,也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发展的一个瓶颈。
(3)商务立法的展望
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已不允许我们等待原有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再考虑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21世纪的竞争是高新技术的竞争。发展电子商务,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生存发展的又一次严峻挑战。通过专门的统一立法,使国家在下个世纪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我国传统的“先改后立”的立法思想和技术,对于高新技术的推广来说是弊大于利的。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具有超前性和独立性,以打消人们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的恐惧心理。
三 电子商务立法应解决的几个基本问题
电子商务法实际上是为了解决数据电讯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在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上的应用,而给商事法律关系带来的一些新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 数据电讯问题,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电讯概念与效力,以及数据电讯的收、发、归属及其完整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等,这个问题,我国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中已有所规定,但是很不完善,还需进一步的细化;
(二)电子签名效力问题,其主要内容有: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我国目前已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仍需进一步的健全;
(三)电子商务的认证问题,其具体内容有: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风险防范及认证机构的责任等;
(四)电子合同问题
电子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重要保证。其内容包括:
1、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范式,规定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鼓励政府各部门、厂商认可和接收正式的电子合同、公证文件等;
2、规定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这一点,我国目前的立法已经确认;
3、推动建立其它形式的、适当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证据。
(五)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是金融电子化的必然趋势,美国现在8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为了适应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了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方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
(六)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证据问题,是各电子商务问题效力的关键所在。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电子证据形式、效力及提取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
四 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 立法的模式及必要性
根据电子商务立法的特性及我国特殊国情,我个人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在今后的5~10年内建立起我国较为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电子商务法体系的统一,杜绝在电子商务立法中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取利弃责,条块分割,制造新的权利冲突,但应突出重点,对一些非重点问题可在其他相关部门法中加以修改和完善或进行配套立法即可,无需在电子商务法中面面俱到,区别于大而全的法典式立法。
当前世界的各个国家、地区为了在新经济的大潮中取得领先的优势地位,纷纷采取各种强有力的立法措施,努力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以争取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拥有领先的地位。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几乎近于同一起跑线上,我国应抓住机遇,尽快制定和出台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赶上时代列车,并争取影响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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