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证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特殊意义(2)
www.110.com 2010-07-19 16:19
本文绝不认为网络公证是我国电子商务认证的唯一可行方式,也毫无反对其他行业、或企业提供电子认证业务的意图,只是说明网络公证有其优越性,应当深入研究、积极试点,其成功与否,最终要由市场来决定。笔者必须指出的是,在研究、抉择我国的电子商务认证模式时,决不能脱离中国的社会体制、人文因素,以及相关的配套环境。许多在西方发达国家可行的事情,不一定就完全在我国适用。正所谓“桔生淮南则为栀”。譬如,我国期货市场(实际上是一种电子商务的具体形式)的盲目发展就是教训。92-94年我国从南到北商品期货交易所纷纷上马。从卫星通讯、路透社信息、电脑设备等硬件看,国内期货交易所的条件很好,但是与之相配合的软环境不完善,未能使期货业走上良性运转的道路。尽管当时国内有几十家规模较大的交易所,但由于管理跟不上,操作不规范,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不够,从合同、支付、产品质量、信息的准确性到交货期都没有保证,欺诈行为屡屡发生。由于国内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交易技巧明显低于国际同行,致使中国成为国际期货市场最大的输家。短短几年间,我国在期货市场建设上的浪费和经营中的亏损达千亿元。再以最早使用电子手段的银行业为例,美国银行的硬件目前并没有我国的先进,它们大都使用的是七、八十年代的通讯、计算设备,但是由于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和联行业务机制,其运作效率远远高于我国同行业。而我国银行业由于实行地域、行际业务分割,即使安装的是九十年代的新设备,却在低效率的运行中。这些例子都说明,任何技术的应用,都离不开经营体制等软环境的配套。
从现实上看,我国公证机构并不具有银行、电信等企业那样的先进设备和技术人员。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到广泛应用的阶段,技术问题已经退居次要地位,而技术的运行环境则上升为首要条件。网络公证,则是在崭新的网络环境中嫁接上传统的公证业务所形成的价值理念,其成功的可能性来源于公证行业的规范标准与人员素质要求,同时也有赖于广大消费者的接受与支持。当然,网络认证技术与公证业务也绝非一嫁接就立刻成活、旺盛的,还需要多方呵护与培育。譬如,制订在线公证操作规程、建立错证责任追究、责任保险等制度,都是开展网络公证本身所需要的运行环境。
全球经济已进入网络化时代,产业结构与竞争格局已经重新洗牌,进而也将令法律服务资源重新配置。只有抓住网络机遇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才会乘上这班时代的快车,而不被淘汰。总之,网络公证前途光明,任务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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