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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诉伊朗和伊朗Markazi银行(2)
www.110.com 2010-07-24 13:38

  被告指出,一般声明第七段第三句中“担保账户资金的唯一目的”是“根据解决求偿问题声明支付所有诉伊朗的求偿要求及足以担保实现求偿”。被告主张第七段内容中的担保账户的“唯一目的”的意思是伊朗向担保账户中注资的义务必须按照其本身的目的来解释。因为在担保账户内的现有资金足够实现这个目的,所以被告坚持认为伊朗已经履行了第七段所要求的义务。

  仲裁庭的审理

  仲裁庭围绕下列四个问题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1、 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原告认为法庭有管辖权,美国也因此具有起诉资格。而被告认为伊美求偿法院对于技术性协议没有司法管辖权,联邦储备银行没有起诉资格,Markazi银行也不是适当的被告。仲裁法庭认为,伊美求偿法庭对这个争议是有管辖权的。如果认定没有管辖权,就会从根本上损害各方建立伊美求偿法庭来解决争议的目的。

  2、 一般声明第七段的解释问题。

  第七段的内容如下:“由于根据一般声明第六段的内容,所有的款项由中央银行接收,阿尔及利亚中央银行应指示中央银行(1)将所收款项的一半移交给伊朗;(2)将另一半存入中央银行的一个特别担保帐户内,直至达到10亿美元。此后所收到的款项应按照阿尔及利亚银行的指示移交给伊朗。担保帐户的唯一目的是用来担保支付根据解决求偿协议产生的针对伊朗的诉讼而裁定的赔款。无论何时,中央银行据此通知伊朗担保帐户内余额不足5亿美元,伊朗应该即刻存入足够的款项以保持帐户内始终有5亿美元的余额。该帐户应该一直保持这种状态,直到根据求偿协议建立的仲裁法庭的庭长向阿尔及利亚中央银行确认,所有与解决求偿协议相关的针对伊朗的求偿都得到了赔付。那时,担保帐户内剩余的资金将全部退还给伊朗。 中央银行指的是荷兰的N.V托收银行。”

  美国认为,根据第七段的规定,伊朗应该一直履行注资的义务直到法庭庭长确认所有相关的诉讼都已经解决。“唯一目的”不仅指支付有利于美国的赔偿请求,还应该包括担保支付这一赔偿请求。而被告主张,担保账户中的余额只要足以支付剩余案件针对伊朗的赔偿请求,就没有必要再向该账户中注资至5亿美元。

  法庭依次审查了下列两个问题:

  (1) 伊朗根据一般声明第七段所应承担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法庭认为,应该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来解释一般声明。根据该公约的第31条,法庭发现一般声明第七段条文清晰而严谨,并无歧义,也没有留下任何别的解释的空间。第七段清楚地说明,伊朗的义务是:“无论何时,中央银行据此通知伊朗担保帐户内余额不足5亿美元,伊朗应即刻存入足够的存款以保持帐户内始终有5亿美元的余额。”该帐户应一直保持这种状态,“直到根据求偿协议建立的仲裁法庭庭长向阿尔及利亚中央银行确认,所有与解决求偿协议相关的针对伊朗的求偿都得到了赔付。”法庭认为,第七段所称的“唯一目的”,并不仅仅指支付有利于美国的赔偿,还包括“保证”此类诉讼的赔偿得到支付。因此,第七段中的“唯一目的”旨在建立一个特定的机制,保证针对伊朗的诉讼能够得到赔付,这种保证是通过担保帐户内至少有5亿美元来保证的,使用“担保”帐户这样的用语反映并确认了双方设立这种保证的意图。如果伊朗不予注资,第七段的“唯一目的”就没有完全实现。也就是说,担保账户中必须始终保持至少5亿美元的余额直到伊美求偿法庭的大法官向阿尔及利亚中央银行确认所有针对伊朗的求偿诉讼都得到履行。这也正是第七段中包含的保证履行的含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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