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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诉伊朗和伊朗Markazi银行(3)
www.110.com 2010-07-24 13:38

  争议双方对于担保账户内余额是否充足存在争议,并且在余额多少与未决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有关的问题上也存在争议。原告认为第七段讲得很明白,目前的余额是否充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余额是否低于5亿美元。伊朗认为余额的充足与否与本案有关,并且余额也足够支付剩余的赔偿请求。法庭在研究了第七段之后认为,担保帐户内的余额是否足够赔偿不需要法庭做出判断。法庭认为,第七段已经请清楚楚地规定了5亿美元,而不是“足够”数额。伊朗关于担保帐户内的金额已经足够支付未决的诉讼请求的主张,无法得到确切的证实。该主张使得法庭既要考虑帐户的现有余额,又要考虑可能支付的未决诉讼的最大数额。但是,尽管前者能够很容易地得到确定,后者却不那么容易确定。除非当前的诉讼程序全部结束,否则很难得出明确的结论。

  伊朗认为,如果严格按照第七段的文字解释它的义务就会得出荒谬和不合理的结果,因此,伊朗要求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32条作出补充解释。根据第32条的规定,如果根据第31条的一般解释原则进行的解释不明了、或者摸棱两可或明显荒谬或不合理,可以援引第32条进行补充解释。但法院认为,根据第31条解释一般声明的第七段已经得出了确切的结论,伊朗应该继续履行注资义务,直到求偿法庭庭长确认所有针对伊朗的诉讼已经完全解决。

  (2)伊朗是否已经履行了义务。法庭查明,伊朗自从1992年起即未履行其义务。

  法庭判决

  伊朗应该按照一般声明中的第七段的要求,完全履行其义务。最后,法庭驳回了美国关于要求法庭命令伊朗补充存款和另外补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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