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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
www.110.com 2010-07-24 13: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一中民初字第1587号 

  原告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北角英黄道城中心15楼1508号。

  法定代表人陆国俊,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春雷,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5号。

  负责人李兴奇,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维羽,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燕,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干部。

  第三人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成方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荆文超。

   原告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京分行)、第三人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宇公 司)存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雷、被告农行北京分行委托代理人胡维羽、陈海燕到庭参 加了诉讼。第三人国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港源公司诉称, 1996年10月23日,原告港源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华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水公司)在被告农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户,将500万元人民币以汇 票的形式存入该帐户。同年11月1日,华水公司与被告农行北京分行签订了存款协议,约定华水公司在被告农行北京分行的500万元存款,存期一年。该合同签 订的同日,华水公司存入被告农行北京分行的人民币500万元被汇至第三人国宇公司登记设立的北京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后更名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的下属 单位三峡双艺,华水公司在信汇凭证上加盖了公章。11月18日,华水公司收到了巨浪科技转帐划给的人民币601 000元。在合同即将到期时,华水公司通 知被告农行北京分行500万元到期不续存,并要求将500万元存款转交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帐户,但农行北京分行以500万元已让三峡双艺提走为由拒绝。另 外,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于1998年分三次直接归还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人民币100万元,并于1999年两次以书面的形式向华水公司承诺,在1999年 12月31日前还清剩余400万元欠款。鉴于华水公司已被吊销,其开办投资单位港源公司作为原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农行北京分 行和第三人国宇公司返还原告港源公司人民币 3 399 000元,并偿付利息人民币1 784 814.60元(至2001年7月20日),到判决之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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