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国际法案例 > 其它国际法案例 >
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2)
www.110.com 2010-07-24 13:40

  被告农行北京分行辩称, 1、原告港源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企业法人被吊销后,该企业法人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本案原告应 是华水公司。2、500万元存款已经兑付,如期按华水公司支付指令付给三峡公司。3、原告港源公司主张的协定存款合同只有复印件,我方对其真实性不予确 认。4、假定协定存款合同存在,因华水公司早已划走500万元款项,该合同所约定的留有500万元即未满足,故亦不可能发生协定存款。5、华水公司在我行 只有一个帐户,并无协定存款户。请求驳回原告港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31日,华水公司在原告农行北京分行进 行了开户申请,同日,华水公司将人民币500万元划入了其在原告农行北京分行的账户内。1996年11月4日,原告农行北京分行将上述人民币500万元从 华水公司的账户内划到三峡双艺的账户内。华水公司在上述500万元的信汇凭证上加盖了财务章。后华水公司要求将上述500万元存款转存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 账户内,被告农行北京分行以500万元已被三峡双艺提走为由拒付。1999年11月18日,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致函华水公司,承诺拟于1999年12月 31日前还清所欠余款。次日,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再次致函华水公司,承认其欠华水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并曾于1998年分三次还款100万元,尚欠人 民币400万元余款,并保证于1999年12月31日还清。

  另查明,华水公司系于1994年10月26日,由原告港源公司出资100%而注册成立的港资独资企业。其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于1999年12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1992年12月,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增设北京三峡经济开发公司。1995年6月21日,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致函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称其原名称为北京三峡经济开发公司,现更名为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1999年9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吊销北京三峡经济 开发集团营业执照。2000年5月30日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更名为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

  上述事实有华水公司的开户申请、划入华水公 司账户内500万元的进帐凭证、华水公司的银行对帐单、将华水公司账户内的500万元人民币划入三峡双艺账户内的信汇凭证、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致华水公 司的两份函件、华水公司工商管理登记材料、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工商登记材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北京三 峡经济开发集团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中国三峡经济发展公司更名的工商登记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