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产品质量法案例 >
焊接钢管工人送命提供材料者担责
www.110.com 2010-07-24 09:50

  张阳怎么也没有想到丈夫赵旭在为别人加工焊接车围栏时,突然一声巨响后,丈夫被炸身亡。随着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因此,张阳将定作车围栏的孙明伟和宋宁波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0月29 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决孙明伟、宋宁波分别赔偿原告张阳损失40044.35元。

  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孙明伟系做废品生意。 2005年6月的一天,被告孙明伟用自己的两根粗钢管与被告宋宁波兑换了两根细钢管。2005年9月4日,被告孙明伟拿着换取的两根细钢管到原告家经营的赵旭轮胎修理部,要求原告丈夫赵旭用两根钢管给其所有的三轮车焊接一个围栏,当时赵旭量了一下三轮车的长度后,告知孙明伟说两根钢管不够用,让孙明伟再找点该规格的钢管。被告孙明伟走后,赵旭在其经营的电焊铺内焊接该钢管时,钢管发生爆炸,当场将赵旭炸死。

  该案发生后,经东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委托丹东市公安局对赵旭焊接的钢管进行鉴定,检验结果该钢管残段长6.5厘米,重159.4克,外型为一端大一端小,大端口径3厘米,管口呈封闭状,小端口径为1.8厘米,管口呈开放状,管口内壁附着有褐色残留物,经检验钢管残段管内壁残留物中检出硝铵炸药成份。赵旭因死亡而形成下列物质性损失:丧葬费8666元、死亡赔偿金73800元、被抚养人赵旭母亲抚养费3375元(原告主张),合计8584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明伟交给赵旭加工焊接三轮车围栏的钢管,经鉴定有硝铵炸药成份,因其提供加工的原材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致使赵旭在加工焊接时爆炸而死亡,故被告孙明伟存在过错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宋宁波明知交给被告孙明伟的两根钢管系安装炮药使用过的,而仍然将该危险物品交给被告孙明伟,对造成赵旭死亡亦存在过错,故其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旭在加工涉案钢管时未尽合理的安全检查义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除物质性损失以外,赵旭的死亡致原告的精神痛苦是客观存在的,法院确定由被告孙明伟与被告宋宁波各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