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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珠江分行诉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等担(3)
www.110.com 2010-07-23 17:19



  一、传统公司在转让股权给控股公司的协议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后12个月内给珠江银行清偿债务港币93628884.45元。

  二、传统公司债务港币93628884.45元在转让股权协议批准生效前孳生的利息,由江南公司在协议批准生效之日起的7日内代传统公司给珠江银行清偿。

  三、江南公司依约应付给珠江银行1991年的担保费港币874962元,以及1990年由担保费转成贷款的港币1862664元本金与该款至清付日止的利息,江南公司应在1992年9月底前给付珠江银行。

  四、珠江银行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付出的其他费用人民币50150元,由江南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代传统公司给付珠江银行。

  五、传统公司、江南公司到期如未履行本调解书第一至四项中的任何一项义务,珠江银行均有权请求查封江南大酒店房产、设施等财产,变卖清偿。

  六、珠江银行收回本调解书第一至四项的全部款项后,应将从汇丰银行取得的传统公司抵押权益证书,返还给传统公司。

  七、江南公司、区外经委代传统公司垫付的款项,传统公司应予返还。具体返还办法三方另行商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795元,由珠江银行承担20%,传统公司承担80%。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18786元,由传统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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