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合同赔偿 > 借款合同纠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诉青岛澳柯玛集
www.110.com 2010-07-10 13:16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东民二初字第2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住xxx,垦利支行行长

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住xxx,经理.

被告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住x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18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未经我院同意不得支付、转让或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牛国昌

审判员  刘国海

审判员  张勇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蓬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