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双重身份所导致的责任归责原则探析(2)
www.110.com 2010-07-23 17:04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本案一、二审判决也均支持了甲的诉讼主张。
让我们再反过头来回答案例后提出的两个问题:
一、如何认定乙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从本案所涉款项已入企业帐簿的情况看,其行为对企业而言属于职务行为。但该职务行为在借款时并未对外明示(至少没有证据),属于其与企业之间的内部行为,不产生外部效应。从外部看(即从甲的角度看),是其对所借款项的处分(即如何应用该款系乙个人的事),不能对抗甲的诉讼主张。
二、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何如何对外彰示并使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属性。非常简单,在合同中明确行为的性质、目的及经办人的身份,或干脆在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一律加盖所在单位的印章。唯其如此,才会避免本案的尴尬局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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