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饱受争议的“液体安全套”在产品效果方面,曾受到了多方的置疑。因对某都市报的报道不满,“ 液体安全套”的生产厂家长江生物药业(樟树)有限公司将该报社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报社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在该报及其网站上与侵权文章相同版面持续一周刊登道歉公告,并一次性赔偿长江药业公司名誉权侵权赔偿金10万元。
2006年8月11日,某都市报和该报网站上分别刊发了题为《浙江叫停“液体安全套”》(副标题为夸口可杀艾滋病病毒 实际尚未经检测证明)和《浙江叫停“液体安全套” 尚未证明可杀灭艾滋病病毒》的报道。
对此,长江药业公司认为该报道捏造事实,伪造出处,对其合法生产,通过检测的“康乐宝杀菌膏”作出否定性评价,致使该产品在消费者中评价降低,在北京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生产厂家的名誉,并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于是,长江药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发布侵权报道,并收回、销毁报纸;在其报纸头版及其网站、新华网(持续一周)向其赔礼道歉,并刊登产品合法检测证明,恢复其名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报社在庭审当中认为,原告称其产品在人体内能够杀灭艾滋病毒,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文章内容属实,不存在捏造,报道真实准确,不存在严重失实。
丰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报社作为一家新闻媒体,应秉承新闻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新闻报道客观、真实的基本要求。不论刊发、转发,均须对报道内容真实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负责。
报社称消息来源为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浙江省疾控中心)的调查报告,但浙江省疾控中心并非一级国家行政职能机构,其只是受省卫生厅委托对记者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卫生厅提出建议,而无权要求调查所涉及产品停止生产或停止销售。该份调查报告中亦称,“我中心为疾病控制业务机构,没有相关执法检查权限”,只是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产品包装说明进行审查核实,是否与注册产品说明有不一致之处”。且自报社主张的浙江省疾控中心向省卫生厅提出建议的 2006年7月31日起至今已有四个多月,浙江省卫生厅并未采纳其建议。而“康乐宝杀菌膏”业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病毒学研究所实验证明,对性病、艾滋病病毒具有杀灭功能。因此,报社社仅依据浙江省疾控中心的调查和建议即认定“浙江叫停‘液体安全套’”、“夸口可杀艾滋病病毒实际尚未经检测证明”没有事实依据。
相关文章
- ·媒体一纸叫停"液体安全套"被判名誉侵权
- ·媒体一纸叫停"液体安全套"被判名誉侵权
- ·从一起新闻媒体侵权案谈名誉权的保护及诉讼时
- ·“超女”张靓颍状告媒体名誉侵权案一审败诉
- ·柳斌杰:中国将严厉打击新媒体侵权盗版行为
- ·华硕名誉侵权案20日开庭 黄静代理人情绪激动
- ·合葬遗嘱牵出名誉侵权
- ·名誉侵权 厦航“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侵权责任解读
- ·金巧巧诉宋祖德名誉侵权案即将宣判
- ·胜诉关键在于证据——一起名誉侵权案件
- ·网上随意宣泄情绪或构成名誉侵权
- ·谢晋名誉侵权案二审将开庭 宋祖德无新证据
- ·论在群体性媒体侵权案件中引入公益诉讼的必要
- ·“女张二江”名誉权案判决限制媒体监督权利?
- ·安全套擅用避孕药驰名商标 成都市中级法院判
- ·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的艰难平衡:美国媒体中的
- ·《老崔的故事》并非虚构 作者被判名誉侵权
- ·侵权人无法履行民事赔偿 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
- ·“兵马俑”发现者杨志发名誉侵权案一审获赔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