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的资格认定(4)
www.110.com 2010-07-24 10:57
(二)坚持股东资格否定说的相关法律依据
1.从现行立法规范上看,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立法对于股东享受权利,显然是设置了前提条件的,即首先股东必须作为“出资者”;其次,其股东权利的享受和行使须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大小而确定。如果不是出资者,股东的资格和其股东权利就失去了基础。
2.坚持资本法定原则是了解《公司法》第25条的基础。我国的《公司法》主要坚持原来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法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法定原则是我国《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三大原则之一。而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在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是以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作为股东只有在实际履行出资这一最基本义务后,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否则,根据无对价即无权利的原则,就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次,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而肯定其股东资格,就会使公司的资本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与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确定原则相违背,而且,这也会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性、财产的独立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带来巨大的隐患。
总之,在公司内部的股东资格认定上,严格坚持法定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符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实际情况,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上更应以此为方向进行立法的修改和完善。
[原文出处]法律适用
武汉大学法学院·邱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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