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与解决对策(5)
www.110.com 2010-07-24 10:57
(六)建立无法追收债权的通报制度。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后经过多种追收方式仍无法追收的债权,将债务人名称、金额等现有存在状况,包括债权本身存在的问题、追收中发现的问题,不能追收的原因等,在结案时统一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由这些有权机关依法通过其他方式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或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进一步促使破产企业重视对外债权,认真核查、追收。
佛山市中院民六庭·陈湛 王滑明
- 上一篇:企业虽变更名称 仍应偿还原债务
- 下一篇:出资未经工商登记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最新文章
- · 此种合伙关系能否认定?
- · 经理以公司名义为人贷款担保
- ·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案件
- · 股东有权查阅账簿
- · 本案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 · 经理以公司名义为人贷款担保 公
- · 合伙人被强制除名案
- · 合营一方未履行出资义务案
- · 企业内部支票能否成为借款标的
- · 此种合伙关系能否认定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