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市A公司驻乙市办事处将一批钢材的提货单转让 给乙市B公司,B公司又转让给本市C公司,C公司以支票方式支付货款给 B公司,B公司在支票“背书人”一栏内盖上财务章后转交A公司乙市办事处。后C公司因未提到货要求退款,B公司退款后向A公司乙市办事处追讨,A公司乙市办事处又将另一批钢材的提货单转让给丙市D公司,由D公司直接将货款汇入B公司帐户。后D公司仍未提到货,遂提起诉讼。
D公司向乙市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其退还货款,该法院认定B公司不当得利,应将款项退还D公司,并在其主持下由B、D两公司就此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转而起诉A公司,在调查中发现,经其背书的支票并未进入A公司或 其乙市办事处帐户,而是进了乙市E公司的帐户,遂将E公司亦列为被告,法院又将承包A公司乙市办事处的王某追加为被告。最后,法院判决A公司与王某连带承担退还B公司货款的责任,经法院执行,这起钢材购销纠纷遂告结束。
这起钢材购销纠纷虽然涉及的单位比较多,但并不复杂。然而从纠纷的产生到最终解决,却有许多涉及物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值得探讨。 笔者在此撇开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当事人各方的观点,而从法律的角度就这些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希望读者们特别是从事物资营销工作的读者能从中得到某些启发。
一、关于合同
本案事实上涉及三个购销行为,然而均无书面合同。因为无书面合同, 在D公司诉B公司这一诉讼中,双方业务员就谁是合同的主体发生了争议。我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要求经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既是履行合同的依据,也是处理合同纠纷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物资购销往往数量较大,而且涉及质量、包装、交货地、运输、结算等诸多因素, 订立书面合同是物资购销的最基本要求。订立物资购销合同一般可以采用格式合同,并严格按照规定逐条填写。
严格按照格式订立的合同通常比较严密,但是还是会产生合同纠纷,为什么?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资信调查是签订经济合同前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格调查,一是信用调查。前者是指调查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合同主体资格及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后者是指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信用,履约能力的调查包括支付能力(如注册资金、资金来源、经营状况等)和生产能力(如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交货能力等)两个方面。特别是与没有实业的物资经销企业订立大宗物资购销合同更要谨防商业欺诈。
二、关于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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