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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制度的新完善——兼与桑桔商榷
www.110.com 2010-07-24 10:57

  摘要:我国股份公司监督机构改革的思路,不应另起炉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而应适当借鉴独立董事制度的长处,完善现行监事会制度。

  关键字: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累积投票制,派生诉讼

  监督机制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我国公司法设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中的专门监督机构。但实践表明,监事会并未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所以,对公司监督机制的改革完善成为学者研究的关注点,相关论著频出。桑桔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再设计》(现代管理科学。2004,6)一文中,提出中国应引入独立董事而舍弃监事制度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导入独立董事制度并不能解决我国股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问题,我国可行的作法是依循现行制度设计不变,进而完善监事会制度。

  一、独立董事制度质疑

  1.独立董事之一般评价

  独立董事制度源于普通法系国家。其设立背景是这些国家公司机关的构造为“单层制”的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未设置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试图在单层制架构内融入监督机制功能,通过独立董事的监督使公司经营决策符合股东利益,并不违背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在既有法律架构制约下不得已的选择。该制度实质上有一个假定:独立董事能够独立正确地履行职责。但这只能是“法学的幻想”,独立董事制度有着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首先,独立董事实际上并不真正独立,如独立董事的提名往往由现任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控制,而该委员会可能被执行董事控制。其次,独立董事往往不是有关方面专家,对其兼职公司的业务并不精通,实际上美国反垄断法也明确禁止同行公司之间相互兼任董事,他们对公司情况的了解主要是通过高级职员或内部董事所提供的报告,从而事实上很难对兼职公司的业务实行有效监督。第三,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的时间有限,很难切实履行职责。第四,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面临两难选择。

  2.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质疑

  (1)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的基本理念不同。英美公司法基本理念强调股东自治,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制约,均由股东或股东大会基于私权自治来考虑,无须法律强行规定,因而英美成文法实际上也并未强行规定董事会必须有独立董事参加,而大陆法系公司法基于三权分立理念,力图从法定权力的分配上来解决权力制衡问题,故设计了专门的监督机构。“与非执行董事制度相比较,监事会至少有一个长处,这就是在制度上明确了对公司业务管理进行监督的必要性”(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第288页),因此,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应该比英美单层制下的监督要有力。之所以我国公司内部监督不力,不在于公司机关设置错误,而在于未严格依照专门监督机构理念去设计其具体制度,也未严格去行使监督权。这种现状和观念不改变,再好的制度也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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