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原告: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新海航业有限公司
被告:BDP亚洲太平洋有限公司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2000年7月8日,新海航业就原告承保之货物签发了一份托运人为亚太公司,收货人为亚太公司上海办事处,号码为SY0054-105已装船清洁提单。亚太公司又就涉案货物签发了托运人为阿美德格电机(香港)有限公司,通知人为苏州欧德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欧德公司)已装船清洁提单。2000年7月11日,涉案货物运抵上海。7月17日,亚太公司上海办事处用卡车将货物运至欧德公司。开箱时发现货物遭水湿,欧德公司立即向亚太公司提出索赔,并聘请平量行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平量行)检验师前往现场勘察鉴定。平量行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货物遭受咸水,造成货损的最大可能性为在海运途中海水从集装箱门的不密封处进入箱内,致使货物水湿,保险赔付金额为31100.06美元。原告按保险协议照上述金额向欧德公司进行了赔付,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由于新海航业提供了不适载集装箱,亚太公司未尽职责,两被告的过错使得原告受损,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57508元,并承担利息人民币7532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新海航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航业)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也从未向原告的被保险人收取过运费,并且从未接受过涉案货物的契约承运人BDP TRANSPORT INC.的委托从事海上货运,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为盐城市海运公司,原告起诉新海航业没有依据;原告指定的检验公司的资格待查,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律效力待定,且根据货物积载图、集装箱的状况,以及货物的包装来看,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不可能接触海水,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推定货物全损,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涉案货物锈损构成保险除外责任,原告作出保险赔偿是错误的,对答辩人没有约束力;货物致损的原因是包装不良,承运人可以免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BDP亚洲太平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涉案货物的承运人是BDP TRANSPORT INC.,而非被告,原告的诉请对象错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当庭提交的证据有:1、两份提单;2、平量行货损检验报告;3、货损通知书;4、欧德公司委托阿美德格电机(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阿美德格公司)向原告投保时的保单、批单和委托授权书;5、欧德公司理赔资料及权益转让书;6、平量行的营业执照。两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平量行的检验资格和报告内容有异议,对原告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阿美德格公司有异议,认为即使要赔,也应向被保险人欧德公司支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应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