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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格劳瑞制造有限公司诉Brij等轮船东记名提单
www.110.com 2010-07-24 10:29

【案情提要】

    这是一起原告格劳瑞制造有限公司诉三被告Brij 轮、 Murter轮 、 Al Salimiah轮的船东在五套不同提单下的五票货物错交货物纠纷案。克利福德.史密斯先生是原告的律师;约瑟夫.法克(Fok)先生是被告的律师。该判决被维持。


    原告香港格劳瑞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和出口商从香港出口一批服装到南美。该批服装在中国大陆制造装入集装箱后从大陆港口运至香港,在香港由CAVN经营的船舶转运至委内瑞拉港口。本案系争的货物卖给买方Acetex公司。Acetex在委内瑞拉港口的业务由代理人弗兰西斯科·阿玛亚和其海关代理Oran负责。 

    原告委托货代Wing Tung Wei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WTW)办理从中国到委内瑞拉的货运。WTW同时以Talent货运公司的名义经营自己的航线。原告与WTW约定:WTW给原告签发Talent提单,原告以Talent提单为物权凭证在与信用证单证相符以后,通过银行托收货款。Talent提单上载明原告是托运人,收货人凭指示,阿玛亚为通知方。

    WTW与CAVN在香港的代理香港海运有限公司约定,CAVN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给WTW,CAVN提单上记载事项除了托运人是WTW、收货人是阿玛亚外,与Talent提单是一致的,

WTW从未想把CAVN提单给原告,原告对WTW和CAVN之间的协议也毫不知情。

    当船到达委内瑞拉港时,根据委内瑞拉法律的规定,货物卸下后交给委内瑞拉海关,寄存在海关仓库里。后海关当局把该批货物交付给CAVN提单项下的收货人阿玛亚的海关代理Oran,阿玛亚及买方本人没有付款,且事实上Talent提单从未给买方或阿玛亚。

    原告对被告承运人—Brij等轮的船东基于CAVN提单和侵权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们所有的Brij轮(承运1票货)、Al Salimiah轮(1票)、Murter轮(3票)承运的5套提单项下的5票货物错误交货。

    被告们否认其负有责任,辩称:1、原告不是CAVN提单包含合同的当事人;2、CAVN提单是记名提单,不可转让,被告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记名收货人而无须出示CAVN提单;3、CAVN和被告没有签发双重CAVN提单导致货物交付给买方,且4、依据CAVN提单条款和委内瑞拉法律的要求,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海关就已经履行了其交货义务。是委内瑞拉海关放货给买方,依照CAVN提单第7条和第10条,被告对这样的错误交货不应负任何责任。


【判决要点】

    1、证据清楚显示,在运输期间原告不知道CAVN提单的存在;从CAVN提单、运输指示、出口整箱货托收/承兑指示等相关的CAVN文件证据中从头到尾没有提到原告这一事实来看,原告根本没有缔结CAVN提单所证明的合同;WTW自己也不认为原告与CAVN之间缔结了CAVN提单包含的合同;2、原告与WTW之间的真正关系是,在Talent提单项下,Talent作为承运人,Talent提单是有效的重要运输合同,Talent提单是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正是因为CAVN提单被保留没有给原告,所以WTW持这种观点;WTW持有CAVN提单因为它们是WTW的合同而不是原告的合同;原告不是CAVN提单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其在合同上的请求不成立;3、记名提单的本质是不可转让,合同规定承运人可以不必凭正本提单,依提单上的指示交货给记名收货人即可;4、证据证明当事人不欲使CAVN提单成为可以转让的提单,而且它也不会被转让;实际上提单一直放在WTW办公室的抽屉里,且其从没有意图使用该提单;当事人双方意欲使用的是Talent提单,Talent提单是物权凭证,其交给原告的正本可以转让;鉴于作为物权凭证的Talent提单的存在,很难看出CAVN提单会是针对同一票货物的另一套物权凭证;WTW和原告的行为清楚表明他们没有把CAVN提单当作物权凭证;5、合同当事人的真意是CAVN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把货物交付给阿玛亚符合CAVN提单合同约定,并没有违反该合同;6、既然没有违约,因而原告在合同方面的请求不成立。因为CAVN提单是记名提单,那么在该提单项下承运人的义务只是交货给记名收货人阿玛亚,没有违反托管货物的义务,所以原告在侵权方面也败诉,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7、即使CAVN签发双重提单,也不能使被告负有责任,因为作为船东的被告不是CAVN,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签发了两套正本提单导致错交货物;也无证据显示有任何双重提单;8、显然有很多CAVN提单的影印件,在委内瑞拉海关的档案中也有经确认的海关影印的CAVN提单副本,然而这决不是说明了CAVN或是签发了两套正本提单,或是确认了CAVN提单影印件,且把这些影印件给了Oran或后来交付货物给Oran的委内瑞拉海关;这一证据的作用正好相反;它证实了原告对被告不当签发双重提单的侵权索赔失败;9、原告对被告在合同与侵权两方面的请求均失败,应当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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