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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格劳瑞制造有限公司诉Brij等轮船东记名提单(6)
www.110.com 2010-07-24 10:29

    对签发双重提单主张首要和直捷的回答是即使CAVN签发了双重提单,这也不能使被告们负有责任,因为作为系争船舶船东的被告们不是CAVN。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签发了双重提单导致错误交货。原告侵权上的这一请求看起来立刻站不住脚了。

    然而事实更复杂。否定货物是委内瑞拉海关放掉的书面证据有二:1、阿玛亚的海关代理Oran的律师乔治.法罗-艾尔伯特先生的证言;2、CAVN律师欧志尼奥.莫瑞诺先生的证言。

    在上述证言中均没有提到CAVN签发双重提单导致委内瑞拉海关放货给阿玛亚。莫瑞诺先生的证言最能说明问题。他在查阅委内瑞拉海关档案时在场,如果有CAVN签发的导致海关放货给阿玛亚的任何双重提单,那么它们会在被查阅的档案里,莫瑞诺也会在证言中提到。

    原告通过一份法罗-艾尔伯特在1994年6月就一条叫Verdura 船有关的提单所作的不同证言来质疑其在本案中证言的真实性。这一攻击对原告来说没有帮助。

    原告在双重提单上的薄弱请求还基于另外两个证言:1、所谓的法罗-艾尔伯特先生向Cova博士的承认;2、原告的证人沙玛先生的证言,谓Oran的尤安.卡洛斯先生向沙玛先生说过CAVN提供经确认的CAVN提单给Oran,Oran以之出示给委内瑞拉海关获得货物交付。

    我不接受以上任何一个证言。就所谓的法罗-艾尔伯特向Cova博士的承认这一证据而论,我拒绝采信的理由有二:一是它与法罗-艾尔伯特先生所说的每一件事情都相反;二是法罗-艾尔伯特先生会向Cova博士这样的律师作这么重要的承认是根本不可能的。  Cova博士是一位很杰出的律师,但是也是一个易于冲动的人,他有时会令人怀疑的冒出不必要的结论。在我看来,Cova博士相信法罗-艾尔伯特向他作了坦白是弄错了。

至于尤安.卡洛斯给沙玛的所谓信息,我对它的真实性没有什么信心。首先因为沙玛先生作为一个有倾向的人,不是一个可靠的证人,没有像一个可信赖的人那样打动我;其次因为卡洛斯先生看来不是一个对此事特别了解的人;再者因为卡洛斯先生根本不会在Oran的人说法并不相同的情况下向原告做这样的坦白。

    据我判断,事情的真相是明显有很多CAVN提单影印件,在委内瑞拉海关档案里也有经确认的CAVN提单影印件副本。但是这完全不同于说CAVN签发了双重正本提单,或确认了CAVN提单影印件且将其交给了Oran或者委内瑞拉海关,使Oran从海关处收到货物。对我而言这一证据的意义正好相反。正如Fok先生在其陈词中指出的,极有可能收货人获得了银行担保函从委内瑞拉海关取得货物。或者在南美海关当局与收货人的海关代理的关系就是这样的,可以没有完整、正式的文件就可以放货给收货人的海关代理。因此,原告在侵权上对被告签发双重正本提单的请求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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