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追偿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货柜中心有权选择其与WM洋行解决原索赔请求之日,或WM洋行向其提起诉讼之日起90日内向ND公司提起追偿诉讼。“解决原索赔请求”,应当解释为既包括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索赔争议,又包括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这样的解释,更符合公平原则。本案货柜中心是选择了自解决原索赔请求之日作为追偿时效的起算点。货柜中心对ND公司提起诉讼的日期,没有超过90日的追偿时效期间。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海商法》第257条的解决原索赔请求应理解为包括通过当事人自行和解,诉讼或仲裁解决,该条赋予承运人选择权,也就是既可以在自行和解,诉讼或仲裁解决完毕之日的90日内,也可以在收到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90日内对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因不论通过何种方式解决,在解决之前,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方面都是不确定的,承运人无法向第三人追索,能否追索也必须以另以纠纷的最终解决为前提。一审法院按照公平原则认定货柜中心的起诉没有超过90日的追偿时效正确,予以支持。
本案评析
1、关于管辖权
ND公司在本案中为二程船承运人,其与全程承运人之间就无单放货产生的纠纷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所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确定管辖权。根据《海诉法》的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诉讼管辖协议的约束,且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法院对该海事请求具有管辖权。因此,虽然提单背面条款约定“由鹿特丹法院管辖,其他法院不享有管辖权”,但是广东高院仍然认为,“鹿特丹法院并非本案唯一管辖法院”。
2、关于承运人追偿的诉讼时效
本案两审法院对此问题都认为,根据公平原则,“解决原索赔请求”,应当解释为既包括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索赔争议,又包括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实际上是认为,承运人追偿的时效应从原索赔解决之日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