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山县桂林洋振家村等3村农工起诉国营桂林洋(2)
www.110.com 2010-07-24 11:08
再次,起诉人一方如对当初行政决定转归国营桂林洋农场管辖有意见,也应按行政程序由有关部门解决,此事也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综上,本案一审法院裁定不受理起诉人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人的上诉,是正确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从起诉到裁定,只处在起诉受理审查阶段,因此,是无需通知被告的;在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上也不必列上被告,仅列起诉人即可。起诉人不服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的裁定书上也仅列上诉人即可。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在这些程序问题上的做法,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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