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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丽云诉广州市同福证券部不尽严格审查义务致(5)
www.110.com 2010-07-24 10:37



    责任编辑按:股民的股票被第三人盗卖、保证金被第三人盗提,离不开两个基本事实:一是股民的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等从事股票交易必不可少的个人资料的泄露,使第三人有了可乘之机;二是获知股民这些个人资料的第三人要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必通过伪造从事股票交易必不可少的相关证件冒充失密股民的手段,利用证券交易部的审证不严的漏洞,才能最终实现盗卖、盗提的目的,或者说才能得逞。在这两个事实阶段,对股民和证券交易部产生的各自义务是不相同的,后果也不相同。

    在前一事实阶段,股民对本人的个人资料、证券交易部对股民的个人资料都依双方合约及股票交易要求,负有各自保密的义务。不论是谁的故意或疏忽大意造成泄密,均属违背其义务要求的行为,并应依其过错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个人资料的泄露,只是给了第三人可乘之机,不一定就能造成损害后果,其结果是或然性的。而出现了股票被盗卖、保证金被盗提的损害事实,则一定与个人资料的泄露有关,违反义务者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后一事实阶段,则因交易是为证券交易部所操纵进行,产生了证券交易所严格按规章制度审查三证,以保证交易的有秩序、安全进行的单方义务,而且,只要其有所疏忽大意,就能使伪造的证件及冒充的股民蒙混过关而得逞。所以,证券交易部在此阶段的有违义务要求的行为,是造成盗卖、盗提的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证券交易部即应对此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仅以是股民个人泄密为理由来推卸其责任。结合本例前一个案例,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盗卖股票赔偿纠纷案的义务基础和证券交易部的重大责任之所在,归责仍然是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另从本案来看,原告的损失不仅是交易过户时相应手续费和被提保证金利息的损失,还应包括原告的一定机遇损失。因为,一方面,自案发后至款退回原告时,股指数确实一直呈上升趋势,退还日指数仍大大高于案发日指数,而不是围绕案发日指数来回波动,原告遇到的交易赚头机遇大大高于交易亏损风险,这是一种客观事实,应当予以考虑。另一方面,原告因其保证金几乎被提光,股票被全部卖掉,实际上丧失了进行买进卖出的基本条件,无法下单进行交易,可能有的交易赚头机遇丧失贻尽,不能不认为原告有一定利益损失。所以,本案存在原告一定机遇(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应当考虑其这种损失,并纳入到实际赔偿范围内,依双方当事人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这种损失,才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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