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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营业部诉郭志文等股票(2)
www.110.com 2010-07-24 10:37



    国泰证券部起诉称:股民张忠宇等五名被告均在我部开户交易。自1994年5月以来,先后透支我部资金购买东方、春兰等40余种股票,股值915万元。我部屡次催促其平仓,被告不但未予平仓,反而采取欺诈手段同时将各自股票帐户挂失,在其它股票交易网点另行开立帐户,抛售作为抵押物的所有股票。被告的严重侵权行为给我部造成巨大损失,请求追回被告非法抽逃的款项。

    被告郭志文、张忠宇、邹祥明、田丹答辩并反诉称:1994年6月,国泰证券部未经同意,盗卖其指定在黑龙江省国际信托公司交易的48万股东方股票,并将所得款项隐匿在原告自己的帐户中,经多次索要拒不返还,致使其无法继续交易,造成股票交易利润损失1267万元。1994年5月,原告未经其同意,私自从其帐户划款187万元,致其股金缺失,影响正常股票交易,造成股票交易利润损失554.5万元。1994年5月至9月,原告以其透支为由,按每日1.5‰的罚息(计复利)对其罚款180万元,经交涉只退回542696.50元,尚欠120万元。1994年8月9日,原告擅自对其帐户中的价值80万元的股票进行平仓,由此丧失股票交易利润损失541.2万元。原告的上述违法欺诈客户的行为给反诉人造成重大损失,使反诉人在原告处无法正常进行股票交易。为防止继续造成更大损失,反诉人迫不得已将自己的股票移它处。请求判令原告赔偿上述损失。

    被告蔡跃辉答辩称:其已转移的股票已转回原告处交易,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已不成立。

    国泰证券部对反诉答辩称:张忠宇等五名被告在我部已形成巨额透支的情况下,未经我部同意,擅自将其透支帐户内的429040股东方股票转移在黑龙江省国际信托公司等处卖出,抽走资金411万元,继而又将另一原在我部交易的111股票帐户指定在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交易,直接影响我部资金安全。为制止张忠宇等人的侵权行为,我部被迫于6月3日将111股票帐户中的48万股东方股票转回。被告田丹名下的150股票帐户中的资金系原界龙股票持有者结算款,其中包括宋洪弟等4户股民在我部的透支款187万元,我部是应宋洪弟等4户股民的申请将此款划回各自帐户平仓。根据我部规定,禁止信用交易,对透支者应按透支款项5‰的比例罚款。但考虑到郭志文等五被告的损失,我部仅按日1.5‰的比例对其罚款,并先后退回了部分款。被告反诉不成立。

    「审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郭志文名下的股票帐户是黑龙江省团委龙青城市信用社以其副主任郭志文名义开立的。1994年3月,龙青城市信用社将该帐户连同帐户中的股票口头委托张忠宇交易,张忠宇便用此帐户在国泰证券部进行股票交易。9月7日前后,张忠宇用该帐户透支793443.54元买进浦东金桥、上海石化等股票后,将该股票帐户及上述股票交还龙青城市信用社。由于该帐户已被指定在国泰证券部交易,龙青城市信用社遂同张忠宇等人共同挂失该股票帐户并卖掉所有股票,得款均被提出转入龙青城市信用社。诉讼中龙青城市信用社向法院保证承担应由郭志文承担的一切责任。另查明,至被告最后交易时间,张忠宇的帐户扣除罚息和林秀娟帐户转入的款项后,实际透支额为7149174.83元;邹祥明的帐户扣除罚息后实际透支额为1680491.83元;田丹的帐户扣除罚息后实际透支额为734230.01元,国泰证券部多向该帐户退罚息217971.30元;蔡跃辉帐户扣除罚息后实际透支额为281939.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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