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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营业部诉郭志文等股票(6)
www.110.com 2010-07-24 10:37



    责任编辑按: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本案被告郭志文名下股票帐户是龙青城市信用社以郭志文名义开立的,龙青城市信用社还将该帐户及帐户的股票委托另一被告张忠宇进行股票交易,事后该信用社参与挂失了该股票帐户和卖掉上面的所有股票,得款均提出转入该信用社。这就表明郭志文只是名义上的股民,龙青城市信用社是实际上的股民。也正因为如此,龙青城市信用社在诉讼中向受案法院保证承担应由郭志文承担的一切责任,这更说明了龙青城市信用社是记名郭志文的股票帐户的实际权利义务人,以郭志文名义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风险责任应由该信用社承担。根据此事实,该信用社即使未保证承担由郭志文承担的一切责任,法院也应追加其为共同被告之一,并判令其承担郭志文股票帐户交易下透支的民事责任或者与郭志文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仅在事实部分表明此事,未认定该事实所应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而未将龙青城市信用社列为当事人,是本案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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