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学生苏某上体育课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其父母提起上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2005年12月8日,苏某因右肱骨上段撕脱骨折,向学校请假在家养病到2006年1月。同年2月开学后,苏某到学校上课。同年3月3日下午,苏某在上体育课时突然昏迷,当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5月15日,医院尸检报告结论载明,患者胸腺肥大、淋巴组织增生、肾上腺萎缩属胸腺淋巴体质,身体肥胖,轻度脂肪心,右心室扩张,心脏储备能力降低,在运动状态下出现急性心力衰竭,引起肺淤血、肺水肿及全身内脏淤血,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7 月,苏某的父母诉至一审法院称,2006年3月3日其儿子上体育课时突然昏迷,自己接电话后20分钟赶到学校,发现儿子仍躺在操场上,校医站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10分钟后儿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在此之前儿子因病曾向学校请假在家养病至2006年1月。2月开学后,原告特意向老师说明儿子不能参加体育课,班主任也表示同意。据此,原告认为学校在知道儿子不能参加体育活动的前提下,仍让其进行大运动量体育活动,且在事故发生后没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致使儿子死亡,故要求学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苏某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患特定疾病且具特异体质导致的,且苏某昏迷后学校已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学校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的健康状况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教学活动期间,依法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之职责,苏某病休恢复上课后,学校在未了解学生能否参加运动的情况下,即让苏进行较大运动,且未加以有效保护,对此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判决学校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苏某父母不服,以赔偿数额过低,责任比例分配不妥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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