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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轻信广告遭骗 状告报社被驳回
www.110.com 2010-07-23 14:59

     周某在《南国早报》上看到一则“手机充值卡3.8折,全国热销,现诚招各地代理经销商”的广告后,在未加怀疑的情况下向广告上的联系人共汇出20140元用于购买冲值卡,后才发现该广告是虚假广告,遂将广西日报社、南国早报、南宁市第七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共同告上了法庭。3月8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认为原告周某无充分证据能证实其存在有实际的损失,也无证据能证实其损失是由三被告造成的,最终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5月期间,周某在《南国早报》的分类信息广告栏中看到一则广告 “手机充值卡3.8折,全国热销”,其内容为:“本公司与电信制卡部门联合推出移动、联通手机充值卡低价促销,100元面值的充值卡仅售38元,现诚招各地代理经销商。北京海威通信公司。地址:朝阳区朝阳路太平庄176号;电话:010-86572233  (0)13426435388  联系人:黄宁成”。此后,周某分别于5月24日、25日、26日共向黄宁成汇款20140元及花去手续费共74.70元,但其后一直未收到手机冲值卡。

    2006年6月11日,《南国早报》第四版刊登了一篇“百元充值卡38元就能弄到?”的文章,该报道载明“北京海威公司的低价促销广告让人趋之若鹜。但移动、联通方面均申明他们与海威公司无关联,且手机充值卡从无3.8折等低价销售行为”。原告据此文章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20214.7元。

    法院认为,《南国早报》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公开发行的报纸,由被告广西日报社主管主办,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义务由被告广西日报社承担。被告第七感公司作为被告广西日报社主管的《南国早报》版面分类广告总代理商,于2006年4月至6月期间在《南国早报》的版面上发布广告,其行为并无不当。原告作为读者在看到该广告的内容时,应该知道该广告除了是告诉读者:“本公司与电信制卡部门联合推出移动、联通手机充值卡低价促销,100元面值的充值卡仅售38元”外,还写明是:“诚招各地代理经销商”。原告在没有与广告中的联系人签订任何代理经销合同,亦没有核实该“黄宁成”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分别三次将款汇入一名叫“黄宁成”的个人帐户内。现原告只有将款汇入一名叫“黄宁成”帐户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其存在有损失;亦无证据能证实该“黄宁成”即是广告中的联系人“黄宁成”。虽然,被告第七感公司作为《南国早报》广告的发布方代理人和被告广西日报作为《南国早报》广告发布方的被代理人,在本案中均存有对发布广告合同审查不严的疏漏,但该疏漏行为并未侵犯到原告的合法利益,其与原告的汇款是否存有损失之间并无任何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第七感公司和被告广西日报社刊登广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到原告的合法利益。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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