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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公交客票广告案看公交格式合同的审查(2)
www.110.com 2010-07-23 14:59

  本案属一起消费者权益案件,当前,诉诸法院的消费者权益案件日益增多。消费者权益案件主要指购买消费关系, 接受服务消费关系及购买与接受服务混合消费关系三类案件。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对其实体判定一般存在三种类型:一是未对案件的法律关系作任何归属判定, 在裁判文书中没有明确指出属何种法律关系,直接适用法律条款予以裁判; 二是将案件归属为侵权性质适用侵权法则,从侵权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裁判;三是将案件归属为违约性质,适用契约法则从违约角度对案件进行裁判。一个案件能被正确的裁判, 必然对案件的性质作出了正确的认定, 案件性质的认定过程也就是案件所属法律关系的确定过程。案件所属法律关系不同就会呈现不同的特性,其应当适用的法律,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裁判原则、 举证的承担及方式等均会不同。消费者权益案件大多存在侵权与合同两种属性的竞合,但两者之间的取舍并不绝对化,因消费者权益案件的特殊性,只是存在具体个案中如何归属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问题。

  原告叶光在诉状中大致将双方关系归属为了合同法律关系,而被告公交公司则从侵权法律关系予以辩驳。本案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做出法律关系的归属,应当归属为合同法律关系属性予以司法考察,因为归属为合同法律关系对消费者更为有利。此类消费者权益案件多为新颖类型,法律法规尚未完善,难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侵权责任之违法性要件就难于构成。正因为如此,才有维权人士以诉讼方式将此类情形推入司法渠道,以求得到国家及公众的关注。故若从侵权责任之构成考察,几乎不可能找到相对方的违法性。本案中,公交公司以客票发布广告,国家尚无任何规定予以禁止,若有,叶光亦无需提起诉讼予以维权,故侵权责任难以构成。而从合同角度考察则有所不同,合同乃当事人的约定,约定合乎法律而生效则产生与法律同等之效力,当事人无权单方变更,故即使无法律法规明确调整,亦可从合同约定处入手考察当事方是否有违义务。

  (二)叶光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系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随规模经济的兴起而产生的,当一个经营者要与无数个对象交易时,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经营者均将事先拟定的交易合同反复使用。格式合同本身并无好坏,只是在于人们怎么去利用它。格式合同可被解释为这样一种合同:未经协商,由一方预先拟定,在交易中反复使用,而另一方不能变更其内容,只能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一类合同。它的主要特点在于,该类合同的内容只由一方事先确定,另一方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没有协商变更的余地。格式合同大量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可以说人们已经离不开格式合同,从衣食住行到其他方方面面都存在格式合同,如用水、用电、用气,上餐馆就餐、出门乘公共汽车等等,交易双方之间都是建立的格式合同这一法律关系。本案中,叶光作为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就是一种格式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的运行线路、车辆类型、乘坐环境、售票方式等等均事先确定,乘客无权讨价还价予以变更。客票也是其确定内容之一,客票的材质、大小、印刷内容等等均事先确定,乘客要么上车购票,要么就完全不去乘坐,乘客对公交公司的格式合同内容只能予以全部拒绝或全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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