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未经授权借助公交车身发布广告 广告公司被判侵
www.110.com 2010-09-14 15:05

  承揽某医院的广告业务后,广告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借助公交车身发布广告,广告公司的这一行为激怒了巴士公司,已取得公交车身广告独家发布权的巴士公司将广告公司连同医院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决广告公司赔偿巴士公司17000余元的损失。

  2005年4月,某巴士公司与公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公交公司现有或将来经营并拥有的公共汽车的车身等可用于广告的各种介体,租赁给巴士公司,租期5年。2006年12月27日,一广告公司与某医院订立了广告发布合同,由医院委托广告公司于2007年1月至4月间发布客运大巴车身后广告业务,约定发布车辆50台,合计广告费15000元。订立该合同时,广告公司方并未取得任何车身发布广告的授权。此后,广告公司擅自从2007年1月3日至25日间在公交公司经营的23部公交车的车身后背发布广告。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巴士公司将广告公司和医院一并告上法庭。

  诉讼中,巴士公司诉称,2005年4月,其独家取得公交公司所有公交车的车身广告经营权,但自2007年1月3日至25日间,被告擅自在公交车上发布广告,给巴士公司造成广告费收入损失15000余元。巴士公司并为此支付公证费2000元和律师费8000元,现请求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5000余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巴士公司与公交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协议后,巴士公司取得广告的独家发布权,他人未经巴士公司与公交公司的授权擅自在上述车身上发布广告,均构成对巴士公司合法权利的侵犯,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委托有广告代理经营资质的广告公司发布广告,主观上无过错,行为不违法,其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广告公司职员利用公司经营资格进行侵权,公司出借资格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中国法院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