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玉琴认为,她对岳庚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尽到了帮扶义务,有权分得财产。即便是同居,也应该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余玉琴请求确认岳庚生前持有的公司90%的股份之一半为她所有,确认岳庚名下的两处房产为她与岳庚的共有财产。
千万股权惹出纷争
岳庚的哥哥代表父亲出庭。他说,岳庚与余玉琴离婚后,身体一直很正常,没有赴外地治疗过,不需要余玉琴照顾。余玉琴试图得到的两处房产均是岳庚生前向银行贷款所购。余玉琴当庭出示证据:2002年3月和2006年7月,岳庚两次住院,住院病历上登记的联系人均为余玉琴,与患者关系栏内均填写为“夫妻”。此外,2002年3月12日岳庚的手术同意书中,余玉琴在病员家属一栏内签名。岳灵说,住院记录只能证明这几次有余玉琴到场,不能证明余玉琴在医院照顾陪护过岳庚。岳庚在住院期间,一般是由公司派员进行陪护和照料。
岳家人称,他们从工商局调取档案发现,余玉琴与岳庚离婚后,从未到公司工作过,也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余玉琴要求确认公司总资产中的1500万元为她与岳庚共同共有的理由不能成立。“余玉琴与岳庚没有办理复婚登记,充其量只是同居关系。余玉琴无权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继承遗产。讼争的两套房屋是岳庚与余玉琴离婚后买的,不算二人共同财产。”
岳家的代理律师称,离婚协议第4条写明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说明夫妻财产已分割完毕。另外,如果余玉琴认为岳庚在岳氏企业所享有的90%的股权是共同财产,她就不会在股权认定书上签字。
法院析产各取所得
法院认为,余玉琴与岳庚于1999年协议离婚后,虽然双方居住在一起,但并未办理复婚手续,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而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而本案中,余玉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案中的1500万元是她与岳庚共同投资的。
对于余玉琴所居住的别墅及室内财产,法院考虑到购买该房屋系岳庚用于与余玉琴同居生活及抚育子女,虽然无充分证据证明余玉琴在该房屋中的资金投入数额,但余玉琴参与了房屋装修及购买室内用品,可以认定别墅及室内财产为余玉琴与岳庚共有。
- 上一篇:非法同居7年最终对簿公堂分家产
- 下一篇:同居财产分割起争执 法院判平分
相关文章
- ·同居关系解除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异议如何
- ·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起诉
- ·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不
- ·同居关系解除时,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
- ·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
- ·同居关系解除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异议如何
- ·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分割财产
- ·夫妻购两套房女儿当房主 离婚时财产分割成难题
-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处理
- ·解除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 ·事实婚姻PK同居关系:人身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 ·未婚同居的财产分割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什么
- ·离婚后又同居能分割财产吗
- ·离婚如何分割婚前同居财产
- ·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
- ·解除同居关系 财产分得一半
- ·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
- ·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
- ·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