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婚姻法案例 >
同居关系分割财产成难题(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余玉琴认为,她对岳庚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尽到了帮扶义务,有权分得财产。即便是同居,也应该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余玉琴请求确认岳庚生前持有的公司90%的股份之一半为她所有,确认岳庚名下的两处房产为她与岳庚的共有财产。

  千万股权惹出纷争

  岳庚的哥哥代表父亲出庭。他说,岳庚与余玉琴离婚后,身体一直很正常,没有赴外地治疗过,不需要余玉琴照顾。余玉琴试图得到的两处房产均是岳庚生前向银行贷款所购。余玉琴当庭出示证据:2002年3月和2006年7月,岳庚两次住院,住院病历上登记的联系人均为余玉琴,与患者关系栏内均填写为“夫妻”。此外,2002年3月12日岳庚的手术同意书中,余玉琴在病员家属一栏内签名。岳灵说,住院记录只能证明这几次有余玉琴到场,不能证明余玉琴在医院照顾陪护过岳庚。岳庚在住院期间,一般是由公司派员进行陪护和照料。

  岳家人称,他们从工商局调取档案发现,余玉琴与岳庚离婚后,从未到公司工作过,也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余玉琴要求确认公司总资产中的1500万元为她与岳庚共同共有的理由不能成立。“余玉琴与岳庚没有办理复婚登记,充其量只是同居关系。余玉琴无权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继承遗产。讼争的两套房屋是岳庚与余玉琴离婚后买的,不算二人共同财产。”

  岳家的代理律师称,离婚协议第4条写明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说明夫妻财产已分割完毕。另外,如果余玉琴认为岳庚在岳氏企业所享有的90%的股权是共同财产,她就不会在股权认定书上签字。

  法院析产各取所得

  法院认为,余玉琴与岳庚于1999年协议离婚后,虽然双方居住在一起,但并未办理复婚手续,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而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而本案中,余玉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案中的1500万元是她与岳庚共同投资的。

  对于余玉琴所居住的别墅及室内财产,法院考虑到购买该房屋系岳庚用于与余玉琴同居生活及抚育子女,虽然无充分证据证明余玉琴在该房屋中的资金投入数额,但余玉琴参与了房屋装修及购买室内用品,可以认定别墅及室内财产为余玉琴与岳庚共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