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男女之间因同居而发生的纠纷是屡见不鲜的,当解除同居时大家都会将焦点放在了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上,这就是当爱情逝去的时候,起码钱要在身边。
2004年,储某入赘到刘某家中,但未依法正式登记。2006年,刘某与储某同居关系解除,双方约定今后以兄妹相称。此后,储某一直居住在刘某家中,刘某本人在海安县城开店并另成立家庭。
近年来,储某多次与刘某及其父母发生矛盾,引发诉讼。储某认为,虽然已与刘某解除同居关系,但因其以入赘形式生活到刘家,若“离婚”回去已经是一无地、二无房、三无面子。针对刘某要求返还二万五千元及摩托车的诉求,储某称其曾为刘某开店付出二十三万元,如刘某不返还拒绝搬离刘家。纠纷发生后,储某多次打骂、用菜刀威胁刘某父母,甚至用铁链锁住大门不让刘某父母回家,致刘家人对储某恨之入骨,双方家族由此势不两立。一起普通的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演变成严重影响当地稳定、和谐的矛盾隐患。
延伸:
开庭前一天晚上,储某与刘某父母发生激烈争执。刘某闻讯后遂带了五六名社会青年回到家中,将储某打伤,致使其无法参加开庭。第二次庭审时,储家的一名亲戚在旁听席中借中午喝了些酒嚣张地大喊大叫,严重影响庭审秩序,被法警驱逐出庭。过后没几天,储某携带刀具到刘某丈夫家中闹事,被当地群众捆绑到树上。经公安派出所到场对双方疏导教育后,储某才得已回家。然而,储某不思悔改,在回家的途中,改变方向,至刘某回家的必经之地伏击,伺机采取过激行为,但未果。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步升级。
缪宏勇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双方的过激行为予以阻止并对当事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考虑到双方对立情绪严重,面对面调解收效不大,还有可能仇人见面分外眼红,缪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的办法,分别约刘某与储某进行调解,在做完一方思想工作后又安排另一方来调解,先后数十趟,不计丝毫劳累。因双方的积怨较深,加之该案处理期间双方又发生了一些过激行为,调解工作异常艰辛。缪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一方面在不影响其他工作的情况下,安排尽量多的时间甚至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善于抓住有利契机,重点攻坚,乘势追击,及时突破当事人的“心结”,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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