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与钱乙(钱甲之母)双方于1995年农历正月结婚,同年7月10日补领的结婚证,1996年1月19日生钱甲,从时间上看,钱甲出生于钱乙与张某结婚后,从其钱甲的出生到钱乙与张某结婚不止十个月,所谓“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是生育之常识。即使按原告诉称1995年被告王某与其母亲钱乙两人在武进打工并同居生活,但该时间仍在张某与钱乙结婚期间,怎么就能一定认为原告父亲不是张某呢?
2.2003年3月12日钱乙与张某经本院调解离婚,本院(2003)安民初(曲)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明确:婚生子钱甲随钱乙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张某的婚前财产自愿赠与其子钱甲所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张某与钱甲是父子关系。
从上述事实看,要否认张某是钱甲之父是没有的;认定张某是钱甲之父是有依据的;钱甲在没有证据否认张某是其生父的情况下,要求王某给付抚育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何况钱甲诉讼时还不满十周岁,他不可以、也不应当提出这样的问题张某不是其生父。这样的诉讼请求只能由钱甲之母钱乙或张某提出,或者由王某生动提出。
二、钱甲要求本案被告王某给付此前的抚育费八万元也是与法无据的。
因为钱甲是96年1月19日出生的,到2003年3月12日钱乙与张某经本院调解离婚,钱甲一直由钱、张二人抚养。如果能够确认张某不是钱甲的生父,张某倒是可以提出要求追索抚育费的问题,钱甲是没有资格提出要求王某给付本案在诉讼之前抚育费的问题。
三、关于王某是否是钱甲之生父的认定问题。
王某是否是钱甲之生父的认定问题,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原告钱甲提出要与被告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王某拒绝鉴定,能否就此推定被告王某就是钱甲之生父?
1.个人认为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就本案现有的证据面言,钱甲出生于钱乙与张某结婚期间,并且在钱乙与张某离婚时,张某将其婚前财产自愿赠与其子钱甲所有,不存在钱甲没有生父或没有人抚养的问题。因此,在此前提下,是不宜推定王某拒绝鉴定,就认定王某就是钱甲之生父。
2.但是,在明确张某不是钱甲生父的前提下,钱甲之母钱乙又指证被告与其在婚前婚后同居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王某拒绝鉴定可以推定王某就是钱甲之生父。
由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国外在诉讼中言辞辩论原则都受到排斥。法官在诉讼中实行在职权主义审理原则,法院不仅询问双方当事人,而且可以主动调查,在身份关系的诉讼中法院有最终的决定权。因为亲子鉴定是别无选择的手段。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王某拒绝鉴定可以推定王某就是钱甲之生父。从权利保护角度只能如此;从处理善后事宜也只能如此;其对事实认识的真理性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的公平公正性是一致的。这种“归属型”亲子鉴定有利于解决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法律问题,有利于维护子女合法权益,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如果王某经过鉴定不是钱甲之生父,他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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