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阿江和阿红系广西老乡,二人同在广东一私人企业打工,双方在工作当中通过互相了解,于1995年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下儿子小涛,小涛活泼好动又淘气,是个人见人爱的孩子。在婚后三四年时间里,夫妻恩爱,日子过得比较甜美。但随着阿江升上主管后,二人的日子就变得不平静了,阿江经常夜不归宿,在外鬼混,阿红为此伤心欲绝,在多次苦劝无效后,阿红提出离婚。后二人经协议,于2004年办了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小涛由阿红负责抚养。阿江出于内疚,主动提出负责小涛的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离婚后,阿红不再在广东打工,带小涛回老家生活。2005年4月的一天,小涛在同村上的孩子萧某玩耍时,用弹弓打中萧某的一只眼睛,经医治,用去医疗费用1万3千元。当时由于阿红的母亲也患心脏病治院,花去阿红的全部积蓄,并已借了2000多元的债。阿红东讨西借仅帮萧某付了3千元医疗费。为此,阿红打电话给阿江,叫阿江帮付这剩下的1万的医疗费,阿江则认为自己已负责小涛的全部生活和教育费用,小涛由阿红负责抚养,小涛打伤别人,是阿红管教不严的责任,这1万3千元的医疗费理应由阿红负责,所以拒绝了阿红的要求。萧某的父亲经多次追讨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涛虽然由阿红负责抚养,阿江也负责了小涛的生活和教育费全部,但阿红独立承担1万3千多元医疗费确有困难,作出了责令阿江承担赔偿萧某医疗费1万元的判决。
法理评析:《婚姻法》第36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法《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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