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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儿子房产遗赠他人 母亲"遗嘱"无法律效力
www.110.com 2010-07-10 14:01

   

     中国法院网讯  朱维林对自己年迈的姑姑及患病多年的表哥进行了照顾,在他们相继过世后,凭借姑姑留下的“”,要求继承表哥名下的房产。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朱维林的诉讼请求。
    1965年2月,当时还是中年的赵老太在离异多年后,带着自己的儿子刘青静与同样是离异后的高先生结婚,组成了一个新的大家庭,高先生同样也带着两个女儿,双方没有再生育子女。原告朱维林系赵老太的侄子,与刘青静系表兄弟关系。高先生于1994年6月死亡。赵老太也是年老体迈,身患多种慢性病。儿子刘青静患有癫痫病,时常会发作,早在1985年便与其妻子离了婚,母子俩是相依为命。眼看着自己日薄西山,赵老太便早作了打算。2004年7月,已年逾八旬的赵老太将远在江苏的侄子、即本案的原告朱维林叫到上海来照顾自己及儿子的生活。2004年10月,为了给侄子有个说法,由原告朱维林执笔,赵老太口述,出具“遗嘱”一份,其中写明:“我叫赵老太,有50多岁的儿子刘青静,身患40多年的癫痫病,需要人照顾。我本人已有80多岁,身患多年毛病,也需要照顾。经我和儿子多次商量,由我娘家侄子朱维林照顾我一辈子以后,还要照顾患癫痫病的儿子一辈子。这套39多平方的住房由我娘家小侄儿、我儿子的表弟朱维林继承。特留遗言。因我不识字,有三颗手印为证。”朱维林的妻子随后写明:“假如以后照顾阿哥不好就无效。”“遗嘱”尾部附赵老太手印三枚,并由刘青静本人签名。2005年7月,赵老太因病去世,其子刘青静也于2007年5月死亡。原告认为赵老太和刘青静签署的“遗嘱”性质实为扶养协议,据此要求继承两位亡者留下的房产。可赵老太再婚时,丈夫带来的两个“继女”不答应。无奈,朱维林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赵老太的两个继女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座落于长宁区新华地区的房屋产权。
    原告朱维林认为:姑姑及表兄刘青静于2004年10月签署的“遗嘱”,书面约定由原告照顾刘青静及其母亲赵老太,他俩所居住的房屋应由其继承。该“遗嘱”性质实为原告与刘青静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原告已经按照协议对赵老太、刘青静进行了扶养。现两人相继死亡,房屋产权应由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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