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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费约定放弃后是否有权再追索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张小小的父亲张某与母亲卞某于2002年7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张小小随卞某生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小孩抚育费由卞某独自负担。 2004年6月张小小作为原告并以其母亲卞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将父亲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育费用。本案应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原告张小小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无须给付小孩抚育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除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虽然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有同等抚养责任,对于随一方生活的子女,另一方有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义务,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子女随哪方共同生活及抚育费用的负担等问题,双方均可以协议的方式协商处理,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既有负担全部费用的能力,又愿独立负担全部费用,可以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双方可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该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这样的约定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其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如果父母一方实际并无单独抚养能力,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或争取子女由自己抚养而放弃抚费费,这一损害子女权益的行为是不允许的,正如离婚的男女一方为逃避债务而放弃财产一样,双方的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当初张某与卞某达成离婚协议时,张某与卞某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离婚协议又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张小小的抚育费由卞某全部负担,如果卞某有能力保障张小小的生活、教育及医疗等费用,那么双方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也是完全合法有效的,既然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就不能随意废止,所以张某无须给付小孩抚育费。另外,当初张某和卞某的离婚协议之所以那样约定,可能是因为张某在其他方面,如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了让步,现在张小小起诉张某其实也无非是卞某的意志强加于张小小而已,如果再要求张某给付抚育费似乎有失公平。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原告张小小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应依法给付抚育费。其理由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在离婚时作出放弃一方给付子女抚育费的协议后,子女在必要时仍可以向不给付抚育费的一方要求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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