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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判一批劳动争议案 涉竞业禁止案呈上升趋
www.110.com 2010-07-24 17:54

 五·一劳动节前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主持下,因工伤造成2级伤残的建筑工人李某某与建筑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签订了调解书;而因为跳槽被原公司起诉要求竞业禁止的两名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夏某某和殷某某,今天也领到了胜诉判决书。一中院法官李国强表示,高新技术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用人单位一方面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另一方面又以种种理由不发或扣减本应给予劳动者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因而引发的诉讼连年增加。
    李某某是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亦未为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李某某于2004年4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97天。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2月1日认定李某某为工伤。2005年3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6级,2005年5月11日,该委再次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2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诚信公司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经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仍维持李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2级的鉴定结论。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在法官主持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诚信公司承诺赔偿李某某各项伤残赔偿金共计15万元。

    今天在法庭上,李某某之妻向记者介绍说,李某某自2004年工伤后一直处于昏迷和神志不清状态,目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作为李某某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之妻表示,感谢法院为他们主持了公道,这15万元赔偿金为他们解决了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希望法院监督诚信公司在期限内尽快给付赔偿金。

    夏某某是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双方曾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工作两年多后,夏某某于2005年7月向阿博泰克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在得知夏某某到与阿博泰克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北京某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任职后,阿博泰克公司以夏某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为由, 向法院起诉,要求夏某某支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并解除其与北京某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一中院认为,夏某某与阿博泰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阿博泰克公司称已向夏某某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金,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夏某某对此亦表示否认。故法院认为,阿博泰克公司要求夏某某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夏某某与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夏某某的竞业禁止条款有效,但夏某某无需履行双方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并驳回了阿博泰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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