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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乙肝歧视胜诉案尘埃落定 问题依然不容(2)
www.110.com 2010-07-24 17:54

    高先生曾是上海一家公司的助理工程师。据高先生介绍,他之所以要跳槽,最初是比德创展公司先找到的他,希望他能到比德公司工作。此后,高先生完成了一份由比德创展公司经理发的一份测试卷,该经理在看过测试卷后称可以接收其任职。不久后,高先生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

    当高先生拿着体检结果及相关材料到比德创展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高先生认为,比德创展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的原则,属于就业歧视,因此将其告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对此,比德创展公司始终辩称,高先生并不是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被拒绝录用的,而是因为培训不合格,不符合上岗要求,以及其他综合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定,比德创展公司就是因为高先生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因此,法院还认为,高先生有理由对比德创展公司将录用自己形成合理信赖。在比德创展公司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拒绝录用高先生的情况下,其公司应该赔偿高先生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的信赖利益损失。此外,比德创展公司以体检结果作为拒绝录用高先生的理由,无疑会导致高先生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及承受精神痛苦,因此,法院一审认定比德创展公司确因乙肝歧视而拒绝录用高先生,依法判决其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7572.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不能让悲剧重演

    徐建国说:“如果每个用人单位,都因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给他们工作机会,必将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巨大的负担,也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曾引发了不少社会悲剧。比如,2003年浙江大学周一超杀人案,就是因为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人事部门不予录用,从而激愤杀人,造成一死一伤,本人也被判处死刑。”

    徐律师建议,如果有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应该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咨询。

    徐律师认为,在本案的审判中,《就业促进法》的作用举足轻重。他说:“《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有助于进一步保护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劳动者的权益。”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方强则建议:“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不仅仅要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也要对为用人单位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机构和为用人单位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约束。卫生部应当顺应潮流,及早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医疗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体检予以约束,从而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健康弱势劳动者的权利。” (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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