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劳动法案例 >
北京首例乙肝歧视胜诉案尘埃落定 问题依然不容(5)
www.110.com 2010-07-24 17:54

    为了了解用人单位对《通知》的反应,记者走访了上海一栋著名写字楼,抽样访问了数家企业,大多企业给予上述意思相近的答复。但也有些单位拒绝了采访,使记者产生了些许隐忧。

    记者注意到,不论在《意见》中,还是在《通知》内,均未涉及到处罚性规定。上海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上级文件都未达到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标准,我局文件中也未提及处罚事项。”

    在反歧视行动中,主要纠正的是用人单位的观念和行为,而一个有效的方法如果缺少“保护”,在市场等外来压力冲击下,谁又能保证不发生“屈服”行为,何况这种“屈服”在利益层面上代价很低,甚至没有。 (钱培坚)

乙肝歧视是对个人尊严的亵渎

——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刘杨

    在“北京首例乙肝歧视劳动者胜诉案”判决生效后,记者就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刘杨。记者:在您看来,目前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保护得如何?用人单位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主要表现有哪些?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刘杨:客观而言,我国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保护状况是“上热下凉”。“上热”是指本届政府对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所有就业歧视行为持坚定、鲜明的反对态度。从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就业促进法》、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就能看出政府这种立场。“下凉”则是指某些地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就业机会上被歧视,即用人单位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不向实际能够胜任该岗位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供就业机会,不允许他们报名或拒绝录取;另外,还表现在用人单位以乙肝病毒携带原因为由,恶意解除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关系。

    为什么会造成这些歧视现象呢?我认为原因复杂,但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偏见和误解根深蒂固,就业环境严峻,总体上供大于求,市场经济下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扩大,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缺陷等是重要原因。

    要消除上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就学歧视现象,需要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快速发展和公众反就业歧视意识的提高。从法治角度而言,亟待解决立法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